石工院發〔2013〕13 號
為加強學院科研實驗室安全管理,盡量減少、及時發現、嚴格控製和妥善處理實驗室各種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特製訂本條例。
一、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科研實驗室出現的安全隱患、安全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
二、安全隱患認定及處理
(一)安全隱患認定:
1、實驗室安裝、使用各類違規電器,亂拉電線,私自改造消防設施。
2、鋼瓶未固定,擺放及使用不當,有氫氣、氧氣等易燃易爆鋼瓶實驗室未通風。
3、化學類實驗室沒有配備廢液桶、垃圾桶,劇毒化學藥品未按規定放置或廢液長期放置未做適當處理。
4、下班後實驗室水、電、煤氣、門窗未關;
5、實驗室無人看管,危險化學品未設置專櫃或專櫃未上鎖;
6、有刺激氣味或易揮發的化學藥品未在通風櫥中使用;
7、直接向下水道傾倒廢液。
(二)安全隱患處理:
凡經檢查發現上述安全隱患的實驗室,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2天),實驗室進行全體人員安全教育,向所在基層單位提交整改報告;由所在單位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進行整改後再檢查,並在檢查後2天內向學院提交整改及檢查報告。
三、安全事故認定及處理
(一)安全事故認定:
1、重大安全事故(一級事故):實驗室發生爆炸、火災、溢水、有毒氣體泄露、漏電、觸電及導致人身傷亡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等不良後果。
2、嚴重安全事故(二級事故):實驗室發生爆炸、火災、溢水、有毒氣體泄露、漏電、觸電等情況,經實驗室人員及時控製,造成一定程度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一般安全事故(三級事故):實驗室未關門、實驗室無人看管(未發生事故)、實驗違章操作、實驗室溢水、有毒氣體泄露等情況,造成輕度損失,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二)安全事故處理
1、對事故責任人、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罰款、年度考評不合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上報學校有關部門,給予校規校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由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3、學院設立安全防範基金,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安全事故的實驗室、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每次負擔2000—10000元,實驗室責任人承擔80%,基金用於學院內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工作。
4、對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安全事故的實驗室責任人進行院內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取消年度各類評獎推優資格;對所在單位及黨政負責人進行罰款,取消年度各類評獎推優資格。
5、對當年發生二級以下安全事故的實驗室,發生第一次,通報事故情況,對事故責任人、當事人及所在單位進行院內通報批評;發生第二次,取消實驗室責任人、所在單位年度各種評獎推優資格,並按二級事故進行處理。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必威app精裝版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