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留學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工作,充分發揮留學人員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更好地加強我校黨的組織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21號)和《關於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工作的意見》(組通字〔2007〕27號)等文件精神,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黨員,主要是指工作或學習期間通過公派或自費等途徑出國(境)留學的我校教職工或學生黨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公派留學或自費留學人員黨員。其他出國(境)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和回國後辦理恢複組織生活工作事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出國(境)黨員組織關係管理
第四條留學人員黨員出國(境)
超過一年的,組織關係自然保留在原單位。原單位黨組織要參照流動黨員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出國(境)黨員的教育管理,及時維護《黨員信息管理係統》相關信息;要敦促黨員每三個月彙報一次其在國(境)外的思想、學習、工作等有關情況;要及時向黨員通報黨支部重要工作和活動開展情況。
第五條 留學人員黨員出國(境)超過一年(含一年)且需要轉出組織關係的,按照學校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有關程序辦理;
需要轉出組織關係的,應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保留組織關係手續:
1、提出申請。出國(境)前應由黨員本人提出保留其組織關係的書麵申請,按要求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留學人員黨員保留組織關係(黨籍)申請表》(簡稱《保留申請表》,見附件1),不填寫《保留申請表》的不保留組織關係。
2、黨組織審批。《保留申請表》經留學人員黨員所在黨支部審查同意後,報所在二級黨委(學生黨總支)審查,並參照流動黨員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維護《黨員信息管理係統》有關信息,之後報校黨委組織部審批。
3、加強聯係。黨支部要做好留學人員黨員相關入黨材料的歸檔保管工作,確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支部聯係人,保證申請人出國(境)後能夠以適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係。如果支部聯係人工作發生變動,應及時更換接替。二級黨委(學生黨總支)要定期檢查黨支部有關工作的落實情況。
4、明確要求。出國(境)前,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留學人員黨員進行必要的教育,提出明確要求,敦促其在國(境)外期間認真學習、努力工作,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並以適當的方式與黨組織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聯係,回國後及時向黨組織提出恢複本人組織生活的書麵申請,主動彙報其在國(境)外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等。
第六條 留學人員黨員出國(境)長期定居的,在出國(境)後停止其黨籍,其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由二級黨委封存備查,並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經批準留學人員出國(境)定居是預備黨員的,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第八條 經批準留學人員黨員出國(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按照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第三章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
第九條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回國後恢複組織生活的工作,要堅持黨員條件,按規定程序辦事,嚴格把好政治關。主要看黨員在國(境)外期間有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有無不良行為記錄(以我國駐所在國或區域使(領)館等派駐機構提供的記錄為準),還要看黨員回國後的政治態度和現實表現。
第十條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國(境)外期間與國內所在黨組織定期或不定期保持聯係,本人回國後及時向保留組織關係的黨組織彙報其在國(境)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國(境)外長期居住權等情況,經黨組織了解和討論,認定其在國(境)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行為、在我駐外使(領)館等派駐機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可直接恢複組織生活,並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以下簡稱《恢複審批表》,見附件2)。
第十一條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國(境)外期間未能與國內保留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保持聯係的,回國後要求恢複組織生活,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提出申請。留學回國黨員向保留其組織關係的黨支部提交恢複組織生活的書麵申請。
2、提供證明。申請人向保留其組織關係的支部如實書麵彙報其在國(境)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國(境)外長期居住權等情況,並提供兩名了解其在國外情況、與申請人沒有近親屬關係的中共正式黨員作為證明人。證明人要出具書麵證明材料,以證明申請人在國(境)外期間的各項表現。
3、黨組織審批。黨支部在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核實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派人同申請人談話。結合申請人在國(境)外期間和回國後的現實表現情況,認為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複組織生活的,經支委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報二級黨委(學生黨總支)審批,之後報校黨委組織部批準後,即可辦理恢複組織生活手續。
對不能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麵證明的,自申請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麵申請之日起,須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委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即可辦理恢複組織生活手續。
4、填寫《恢複審批表》。辦理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手續,應填寫《恢複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批。《恢複審批表》要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要求恢複組織生活的,按照出國(境)期間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係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的工作程序,由二級黨委(學生黨總支)審查,報校黨委組織部並報請校黨委批準,可以恢複組織生活;加入過外國國籍、經批準恢複中國國籍的留學人員黨員,原則上不能恢複黨籍,回國後表現好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十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尚未恢複組織生活期間加入民主黨派的,一般不宜恢複組織生活,鼓勵他們在民主黨派內發揮作用。
第十四條 留學回國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外國國籍的,回國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恢複預備期的申請並彙報在國外期間的情況,自本人向黨組織提出書麵申請之日起,要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恢複預備期的工作程序參照“十一條”執行。
第十五條經批準恢複組織生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其黨齡連續計算並按有關規定補交黨費。恢複組織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黨費補交標準,按同期學校在職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無工作或固定收入的黨費補交標準,按現行學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校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留學出國(境)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和回國後組織生活恢複工作,積極穩妥地為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並加強對其經常性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