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管控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為教學科研提供服務與安全保障,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中的管控危化品主要範圍是易製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是指《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的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備注為劇毒的化學品;易製爆化學品是指《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品。
三、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相關單位管控危化品的管理和處置等工作,對各單位管控危化品的管理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四、二級單位為管控危化品安全責任主體,負責製定和落實本單位管控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製度和安全應急預案,對本單位管控危化品的申請、采購、使用、管理和處置等行為進行監管。使用單位要明確本單位管控危化品專管員,該專管員負責本單位管控危化品的購買登記、使用監管、數據上報等相關管理工作。
五、管控危化品的使用人為直接安全責任人,實驗室主任和單位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對於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管控危化品申請和采購
一、管控危化品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其采購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公安部門的規定程序進行辦理。嚴禁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私自采購管控危化品,違者將由單位和個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管控危化品的申請和采購程序為:
1.申購人登錄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網站下載並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管控危化品購買申請表》;
2.實驗室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批並簽字確認後,申購人將申請表、用途說明、申購人身份證複印件和銷售公司資質複印件交至二級單位審批;
3.二級單位審批同意後,專管員彙總相關材料後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到公安部門報批,審批通過後專管員聯係銷售公司進行采購供貨。
三、管控危化品領取量應嚴格控製,禁止過量領取,實驗室隻許保存適量的管控危化品,並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各單位和各實驗室應根據學期的需求量,按照一次購買分批送貨的原則,由有資質的化學試劑公司進行采購或直接供貨。
第三章 管控危化品使用和管理
一、管控危化品要嚴格落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為核心的“五雙”安全管理製度。落實保管責任製,責任到人。
二、管控危化品要分類做好使用登記專用台賬,記錄使用人、時間、用量等,做到帳帳、帳物相符。專用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三、使用單位應設專用貯存室集中分類貯存管控危化品。專用貯存室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須注明負責人及聯係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相關信息。
四、管控危化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並做好防火防盜,要將其放置於保險櫃或鐵皮櫃內,雙人雙鎖管理。管控危化品容器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管控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管控危化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五、使用管控危化品應當根據其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應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危害確定防護重點,製定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從事管控危化品實驗的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做到熟悉所使用化學品的性質,熟練掌握相應化學品的操作方法。特別是使用易燃易爆、劇毒、致病性以及有壓力反應等危險性較大的管控危化品做實驗,嚴禁盲目操作,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規程,並以國家和行業的相應規定為標準,嚴格執行。
七、裝運管控危化品時要根據其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後,方可裝運。
八、管控危化品必須在指定實驗室使用,實驗室負責人要對管控危化品的去向負責。管控危化品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私自帶出實驗室。
第四章 危險化學廢棄物處理
一、危險化學廢棄物應嚴格按照學校化學廢棄物處置流程進行回收處置。
二、各單位實驗室使用化學品所產生的實驗廢液廢物等化學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隨意排入地麵、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汙染環境。
三、危險化學廢棄物(包括廢液和固體廢棄物以及盛裝廢棄物的容器如空瓶、空桶等)必須集中收集、存儲,各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化學廢棄物專用台賬,專用台賬的保存期為廢棄物處置日起不少於3年。學校根據各單位台賬彙總情況統一安排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四、危險廢液必須裝入容器內,盛裝容器必須完好無損(具有密封蓋)且材質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液在同一容器內混裝。有機和無機廢物要分開放置。
五、盛裝化學廢棄物的直接包裝容器上必須粘貼標簽,標注內容包括:中文化學名稱(混合物標注主要廢物名稱)、危險情況、禁忌物。
六、化學廢棄物貯存地,必須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誌及應急防護設施。
七、含劇毒品和汞類、鉛類等劇毒危險廢棄物要單獨收集、單獨申報、及時上交,各單位實驗室不得儲存劇毒類危險廢棄物。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 保衛處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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