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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中石大東發〔2016〕46號)
發布者:王增寶 發布時間:2016-10-28 瀏覽次數: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保障學校財產安全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護校園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等。

第三條 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公安(保衛)處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相關單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工作,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條 使用單位為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主體,負責製定和落實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製度和安全預案,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申請、采購、儲存、使用和處置等行為進行監管,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與儲存

第五條 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實驗室采購爆炸品、劇毒品和易製毒品等危險化學品,須經學院批準,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彙總,經公安(保衛)處備案後,到當地公安部門統一辦理購買許可手續。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庫房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同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並設專人管理。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對於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八條 對於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於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管人員嚴禁把庫房鑰匙、密碼轉借或告訴他人,嚴禁由他人代為管理。

第十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製度。標簽要有鮮明、醒目的標誌,要有專用量器及分裝器材,要精確計量和記載,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如發現上述問題必須立即報告公安(保衛)處和當地公安部門。

第十一條 盛裝易燃、易爆、腐蝕、助燃、劇毒等壓縮氣體的鋼瓶應按照規範安全存放,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與處置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領取量應嚴格控製,禁止過量領取,實驗室隻許保存適量的危險化學品,並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對不穩定或易形成過氧化物的化學藥品要標明內容和危害,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台賬管理,對危險化學品購置、領取、使用、儲存、處置進行登記備案,定期盤點,定期對台賬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實驗人員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實驗人員在實驗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實驗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注意事項,熟悉緊急應變措施及逃生路線,佩戴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產生的化學性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暫存,由學校統一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應立即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校辦企業和校醫院從事生產、使用、銷售、貯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實驗室化學性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實驗室化學廢棄物管理,防止汙染環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化學性廢棄物是指實驗室中使用或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樣品、分析殘液(統稱化學廢液)及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受危險化學品汙染的包裝物和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等。

第三條 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公安(保衛)處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化學性廢棄物管理工作,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集中處置。

第四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化學性廢棄物的收集、存放、監督和檢查等工作,做好台賬記錄,填寫相關表格。化學性廢棄物采取分類收集,集中回收的原則進行回收處置,嚴禁隨意堆放、傾倒和填埋。

第五條 化學性廢棄物收集時,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佩戴防濺眼罩、手套、實驗室外衣以及具有濾毒罐的防毒麵具等。注意化學廢液的相互兼容性,防止混合後產生放熱、燃燒、爆炸、產生氣體或揮發性等危害性物質。

對於高度活性的化合物、水活性化合物、高濃度氧化劑或還原劑,嚴禁與其它化學性廢棄物混合。

對於會釋出煙和蒸汽的化學性廢棄物,應在抽氣櫥內收集,每次收集之後應緊蓋回收容器。

對於化學廢液,為防止溢濺,應使用漏鬥及集水盤,在加入新廢液前,先檢查回收容器是否放置平穩,容器應載至總容量的70%80%,勿裝至全滿。

第六條 化學性廢棄物回收容器應密封完好,放於遠離火源和熱源的位置。回收容器必須按照要求粘貼化學性廢棄物標簽,並如實填寫相關內容。

第七條 回收容器應用完好、堅固且易於搬動的紙箱、塑料箱、木箱等盛裝。回收容器裝箱時,應單層、整齊碼放,無破損撒漏,回收容器之間應有襯墊物隔離,防止碰撞破碎。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裝。

第八條 瓶裝化學氣體,尤其是鋼瓶中的壓縮化學氣體,擬廢棄時須由生產氣體的專業廠家或專門的危險氣體處理機構進行處置。

第九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混放在危險性化學廢棄物中處理。

第十條 為節約危險性化學廢棄物處理費用,應盡可能對有機溶劑自行回收提純再利用,對某些有毒有害廢液進行無害化處理,多餘的、舊的但尚可使用的試劑可在安全監督管理下與其他實驗室進行轉讓。

第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要求,隨意處置化學性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造成環境汙染或人員傷亡,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2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實驗室氣瓶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氣瓶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第三條 氣瓶使用單位為安全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氣瓶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監督檢查各使用單位氣瓶的安全使用情況,指導使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等。

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管理,正確使用氣瓶,製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製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或到國家認定的具有氣瓶租賃和充裝資質的經營單位租賃氣瓶和充裝相應介質。在滿足實驗條件的前提下,可使用危險程度低的氣體發生器代替。

第六條 氣瓶應存放於陰涼和通風良好的專用區,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及遠離任何熱源、電源或火源,保持氣瓶清潔避免被油脂或油類物質沾汙。氣瓶存放區應清楚標明其用途,並張貼危險警告標識(例如易燃、氧化、壓縮氣體等),安裝有毒、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第七條 氣瓶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自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按氣體種類分開,作好有關標記,並采取氣瓶固定板、固定架、固定座、固定帶和氣瓶櫃等輔助設施進行固定,以防翻倒。

第八條 使用單位需要同時使用大量氣瓶時,要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地點。根據氣瓶介質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電打火(包括靜電)、防毒、防輻射等措施。

第九條 貯存氣瓶的數量應盡量減少,不用的鋼瓶要加上鋼瓶帽,以免不慎撞擊時遭到損毀而漏氣,並做到定期檢查,確保無泄漏和生鏽腐蝕現象。

第十條 氣瓶的搬運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氣瓶推車,輕裝輕卸,保持氣瓶豎立、穩固,防止由於撞擊、墜落而發生爆炸。

第十一條 氣瓶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帽,壓力表、易熔塞、防震圈等均須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合用。

第十二條 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氣)。

第十三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規定。氣瓶報廢時,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應交由相關機構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並立即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