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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中石大東發〔2016〕44號)
發布者:王增寶 發布時間:2016-10-28 瀏覽次數: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實驗、實習場所。

第二章 管理體係及職責

第三條 學校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校、院(部)分級、分類的管理製度。

第四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處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院(部)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公安(保衛)處為實驗室安全管理牽頭單位,通過加強相關職能部處與院(部)協同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安全責任全覆蓋。

第五條 院(部)為實驗室安全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係、安全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等規章製度,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製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確保實驗室安全設施落實到位。

院(部)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代表本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第六條 按照實驗室實際情況,根據涉及的安全責任屬性和範圍不同,將全校實驗室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含有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實驗室。

第二類為除第一類外的其它實驗室。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七條 實驗室設置與建設。院(部)實驗室設置與建設,要經過充分論證,綜合考慮環境、安全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實驗項目、經費投入等因素。實驗室在停用或撤銷時,要進行全麵徹底的安全檢查,確保實驗室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危險化學品、化學性廢棄物、氣瓶及其它具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得到安全妥善的處置。

第八條 實驗室人員管理。各實驗室應設專職或兼職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員,負責所在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實驗室安全管理員須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師生員工為實驗室安全的具體責任人,須在掌握各項安全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後,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製度,製定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全培訓考試,明確安全告知,對於第一類實驗室,實驗前須填寫安全分析報告,簽署實驗室安全承諾書。從事特種設備、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作業的工作人員應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及考核,取得相應的作業資格證。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管理。院(部)應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及實驗室化學性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加強管理,落實登記、台賬等管理製度;對劇毒化學品要落實五雙管理製度,即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及雙人使用,建立使用檔案,安全儲存、使用,定期盤點。

第十條 特種設備管理。新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檢驗,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項目(如改造、大修、停用或報廢等)發生變更前,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處門審批;使用中嚴格執行定期檢驗製度,對安全附件等進行定期校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輻射安全管理。各涉輻單位應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範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放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並做好安全防護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管理。院(部)要加強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製定操作規程及相關管理製度;安排專人負責儀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規範儀器設備檔案管理;加強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高溫、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具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和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應安全接地;高壓、強電實驗區域應保證足夠的距離和空間,按規定設置安全遮攔、標示牌、安全信號燈及警鈴等。

第十三條 實驗室水電管理。院(部)要加強水電安全管理,製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水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和相關用水用電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實驗室電氣設備及線路應符合相關規範,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使用高壓動力設備時,應遵守安全規定,穿戴好絕緣膠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壓實驗場地應設戶外電源開關緊急按鈕,以便發生危機情況時迅速切斷電源。

第十四條 實驗室日常管理。院(部)要加強實驗室日常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製度;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按照學科專業性質的不同需要,給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張貼各類安全警示標識、操作規程及管理製度等。嚴格按照各類實驗的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進行實驗,實驗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實驗,並及時登記報告;實驗室內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在進行加熱、加壓等操作時,操作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若因故須暫時離開,必須委托他人照看或關閉電源。無人在場情況下持續進行的實驗過程,負責人必須做好預防措施。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管理。院(部)要加強安全設施管理,對具有危險源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滅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係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係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各類安全設施不得挪作他用;配備必要的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防護用品及醫護急救用品;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確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 安全檢查及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學校相關職能部處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專家組成檢查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級部門要求,對全校各類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所屬院(部)限期整改。

院(部)負責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製度,實驗室安全管理員對第一類實驗室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記錄,對第二類實驗室應每兩周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記錄。

第十七條 隱患整改。院(部)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對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公安(保衛)處報告,積極配合學校進行整改。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對整改不力、責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實驗室,將給與警告;對警告無效並仍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將停止實驗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驗收合格後方可再次啟用。

第十八條 安全管理考核及獎懲。學校對院(部)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定期考核,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於長期存在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實驗室長期停止使用的,將通報批評,直至實驗室整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五章 事故處理及責任處罰

第十九條 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相關院(部)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和蔓延,及時上報學校事故情況。發生重大險情時,院(部)應立即報警。

第二十條 對於管理不到位,並導致實驗室安全事故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發生嚴重事故時,學校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向學校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防範措施,學校對事故涉及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相應處分。造成人員傷害和公共財產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院(部)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製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