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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製度
發布者:王增寶 發布時間:2017-10-16 瀏覽次數: 16

一、賠償範圍

1.隨意拆卸改裝儀器設備造成嚴重損壞的;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造成損壞的;

3.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壞的;

4.玩忽職守,保管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

5.個人借出私用造成損壞丟失的;

6.被盜而未報案的;

7.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賠償辦法

1.儀器設備被盜未及時報案或不報案的,由儀器設備負責人賠償;因管理混亂,無人負責而造成儀器設備丟失的,由該單位主管領導負責賠償。

2.儀器設備從購進之日起一年內損壞丟失的,按賬麵價100%賠償;從第二年起按賬麵價每年遞減5%賠償,遞減至賬麵價20%後不再遞減。

3.對於民用性強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一律按原價賠償。

4.因賠償金額大,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的,由本人申請,學校相關部門核實並簽署意見,報請主管校長批準,可適當減少賠償金額或分期賠償。

5.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而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者,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及使用單位責任並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