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 “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10-14瀏覽次數:7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要求,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章 獎勵與資助標準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8000元。

第三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資助5000元。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助學金每人每年資助4000元,二等助學金每人每年資助3000元,三等助學金每人每年資助2000元。

第三章 獎勵與資助範圍

第五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全日製本科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

第六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全日製本科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全日製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法違規記錄;遵守學校規章製度,未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素質良好,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

第九條申請國家獎學金者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特別突出;

(二)當學年基礎性素質測評等級為“A”

(三)當學年修讀的課程不低於30學分,專業學習測評成績與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10%

第十條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者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二)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當學年基礎性素質測評等級為“B”以上(含“B”);

(四)當學年修讀的課程不低於30學分,原則上專業學習測評成績與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30%

第十一條申請國家助學金者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二)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當學年基礎性素質測評等級為“C”以上(含“C”)。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學生資助中心根據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名額,按照各學院(部)本科生規模分配名額。其中國家獎學金的分配要對培養質量較高的院(部)、學校重點專業、人才培養特區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三條各學院(部)根據《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試行)》(中石大東學〔20166號)及本院(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細則做好全體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

第十四條學生根據自身條件與本院(部)國家獎助學金名額二次分配情況向班級資助評議小組提出申請。班級資助評議小組組織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排序後報送至專業年級資助工作組。

第十五條專業年級資助工作組根據班級評議結果組織聯評,產生初步人選,報送至所在學院(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組。

第十六條各學院(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組對專業年級初步人選進行評議,確定本院(部)獲獎和受助學生,向學生資助中心推薦人選,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部)的推薦,組織等額評審,審查學生是否符合評選要求,確定獲獎和受助學生初審名單,經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學生資助工作組審核,報學校研究審定。

第十八條審定通過後,初審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生資助中心須在3個工作日內回複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每年1031日前,學校將國家獎學金審定結果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1115日前,學校將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審定結果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評選要求

第二十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國家助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各學院(部)要準確傳達國家獎助學金政策,讓學生充分了解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要求和程序規範。

第二十二條各學院(部)要將評選和教育緊密結合,努力營造民主、和諧、積極向上的評選氛圍,讓學生真切感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感受到來自社會的溫暖。但在有關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項目的評定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時不得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

第二十三條各學院(部)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工作,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違反評選要求,截留、擠占、挪用、拆分國家獎助學金。如有學生舉報或檢查發現違規操作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相關院(部)本年度學生工作所有評優資格,取消相關輔導員兩年內評優、晉級資格,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作出書麵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學院(部)要通過多種措施加強對獲獎、受助學生自立自強、誠信感恩的教育,引導獲獎、受助學生合理使用獎助學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第七章 獎助學金的發放

第二十五條學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後,於每年1231日前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頒發榮譽證書,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國家助學金按學期分兩次發放至學生餐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不再重複獲得其他1000元以上(含1000元)獎學金,但可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條件具備時可參評並獲得其他榮譽獎勵。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從2016級本科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