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精準性和實效性,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製本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研究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後入庫備查,做到製度嚴格,程序規範,客觀準確。
第二章認定機構
第五條學生工作委員會下設學生資助工作組,全麵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協調各單位,依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各學院(部)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全體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院(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組,充分發揮政治把關作用,統籌指導和開展本單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各專業年級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代表、學生幹部代表、黨員代表、普通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專業年級資助工作組,負責專業年級層麵的民主評議工作。工作組中的學生成員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學生總人數的10%,非學生幹部不少於 40%。成員名單應在專業年級範圍內公示。
第八條班級成立由班長任組長,學生幹部代表、黨員代表、普通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班級資助評議小組,對班級內學生的困難情況進行評議、認定、分檔排隊。小組成員視班級人數及組成結構合理配置,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20%,非學生幹部不少於 40%。成員名單應在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九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需根據學生家庭情況、個人消費水平、學生評議結果等指標,參照學校所在地當年規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科學認定。認定標準設置特殊困難和困難兩個檔次。
第十條完全無法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
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2.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
3.家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學生;
4.家庭經濟主要支撐人員喪失勞動和收入能力的學生;
5.本人或直係親屬罹患重大疾病,需大額自費治療的學生;
6.家庭供養人員較多,經濟負擔很重的學生;
7.其他原因導致完全無力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學生。
第十一條有其他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情況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二條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予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1.填報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缺乏誠信者;
2.不配合學校進行認定審核,拒絕核查者;
3.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符的高消費或不當行為者。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學生資助中心統籌安排,與各學院(部)、各專業年級、各班級按照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序為:
(一)資料準備
學校與各學院(部)共同做好政策宣傳,組織學生做好認定資料前期準備工作。暑假前,學校向在校學生發放《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一並寄送《調查表》。學生如實填寫《調查表》,並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可同時提供其他現有支撐材料,如:
1.貧困戶精準脫貧明白卡、建檔立卡戶證明、下崗證、低保證、殘疾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烈士證等複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可提供當地政府或官方媒體相關新聞報道;
3.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診斷書、醫療費用發票複印件等;
4.父(母)工作單位出具的年收入證明;
5.其他能夠支撐和說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
(二)個人申請
開學後,學生持《調查表》及其他材料,向班級提出申請。上學年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隻需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繼續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繼續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調查表》;如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則需重新提交《調查表》。
(三)量化評估和民主評議
學校對反映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的各項指標進行調查研究,科學設定指標內容及權重,建立統一的量化指標體係。學校根據學生提交材料,參照量化指標體係開展量化評估。在量化評估結果的基礎上,班級資助評議小組和各專業年級資助工作小組依次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內容主要包括:學生所填報信息真實性,學生日常消費狀況,學生思想道德及誠信感恩情況,學習態度及綜合表現,學生已獲資助情況等。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到學生當中,通過個別訪談、家訪等形式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學習等方麵情況,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輔助手段。評議結束,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報所在學院(部)資助工作組審核。
(四)各學院(部)審核
各學院(部)資助工作組認真審核認定各專業年級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可在征詢各專業年級資助工作小組意見後予以調整。
(五)公示及異議處理
各學院(部)資助工作組審核通過後,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3 個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時,不得涉及學生個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隱私。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各學院(部)資助工作組提出質疑。各學院(部)資助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對各學院(部)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中心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認定結果確定及建檔
各學院(部)在認定結果公示結束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報學生資助中心,學生資助中心彙總審核後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學生資助工作組審批,最終確定認定結果。學生資助中心和各學院(部)分別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檔案內容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信息,應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定期統一銷毀。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和各學院(部)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引導學生正確麵對眼前的困難,積極參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合理利用國家和學校資助政策完成學業,進而回報國家和社會。對於家庭經濟困難但沒有提出申請認定的學生,應及時提醒和鼓勵該生按程序參評。
第十五條學校和各學院(部)應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誇大虛報。當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時,各學院(部)應及時對學生的認定狀態和資助措施進行調整,並向學生資助中心備案。同時積極發揮學生的自我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學校和各學院(部)每學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抽檢和複查,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校園卡消費查詢等方式進行核實。對於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和各學院(部)有權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2.家庭經濟情況已經好轉,可以保障本人學習、生活費用但未主動告知學校者。
第十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和隱私,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學生生活學習狀況,及時發現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條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學生申請或各學院(部)推薦申請各類資助的重要條件。學校根據資源總量和學生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各類資助,學院(部)精準分配資金名額,明確重點受助學生,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定製資助方案,做到資助工作精準到位。
第十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遵守校規校紀,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既有申請國家和學校各項資助的權利,又有傳遞黨和國家關愛,感恩回饋社會的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在網絡公眾平台設立意見反饋信箱,並開通意見反饋電話,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來源:2019年6月5日,關於印發《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等五個學生資助文件的通知(中石大東發〔2019〕4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