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立自強和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全日製本科生。研究生“三助一輔”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兼職的行為,不在本細則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在學生工作委員會下設學生資助工作組,全麵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協調學工、財務、人事、宣傳、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麵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修改、完善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細則;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製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七條學校設立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並納入學校管理;
(二)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三)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根據二級管理原則,學生資助中心每年為各學院(部)劃撥部分勤工助學經費。各學院(部)負責在學校統一規範下組織開展本院(部)內部的勤工助學活動。主要職責參照第七條中適用於二級管理的部分執行。
第三章崗位設置及酬金
第九條學校按照國家要求,充分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發校內資源,統籌安排、合理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類型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學生資助中心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三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中心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四條校內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均按小時計酬,酬金原則上為12元/小時。特殊工作經報學生資助中心批準後,可根據技術含量和勞動強度在12-18元/小時之間適當浮動。
第十五條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12元/小時或100元/天,具體可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十六條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四章工作組織及開展
第十七條勤工助學活動中所有崗位設置及學生聘用情況的調整,如新設崗位、崗位增減、聘用人員、替換人員、解聘人員等情況,用人單位必須提前向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方可開展,否則不予承認。未經批準產生的費用支出和用工糾紛,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及解決。
第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要堅持“按需設崗、扶困優先、資助育人、確保安全”的原則。既要能協助促進本單位工作,又要能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提供支持。沒有特殊技能或素質要求的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必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需安排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用人單位須在申請設崗時說明原因,並根據學校要求配比一定數量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於拒不聘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校不予設置崗位。
第十九條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每學年初集中申請一次,崗位期限最長不超過該學年;臨時崗位應在工作開始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崗位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人均工作時長不超過80小時;在不影響學生學習、考試、實習等學業安排的情況下,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可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隨時申請。
第二十條每學年的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申請,由學生資助中心牽頭,會同相關單位共同予以審查確定。對於存在缺編情況的用人單位申請,可根據實際需要優先設置缺編數5倍以內的固定崗位。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位和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由學生資助中心直接審查確定。
第二十一條崗位獲得批準後,學生資助中心麵向全校公開崗位招聘信息及要求並統一組織招聘,或授權用人單位按照要求自行招聘。招聘過程按照“信息公開、自願申請、雙向選擇、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為保證公平,學生不準同時占有多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重崗),否則隻對重崗期間金額最高的一個崗位支付酬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監督和考核,以確保勤工助學活動的效果。對於組織監管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保障勤工助學活動順利開展的用人單位,學校有權減少或撤消該單位所設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三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每月集中發放一次,原則上全部通過財務處打入學生本人銀行賬戶。各學院(部)及其他校內用人單位,應在每月7日前(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學生上月勞動考勤結果及應得酬金報送學生資助中心。
第二十四條校外勤工助學崗位酬金發放時間及方式按照三方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冒領、拖欠、扣留、挪用、分拆、回交學生勤工助學酬金。違者取消勤工助學設崗或參與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育人功能的發揮
第二十六條學校和各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結合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二十七條學生必須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安排。學生考試階段,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再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如果學生在勤工助學期間出現成績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現象,應暫停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必須將安全問題放在勤工助學活動的首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涉密、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並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二十九條為保證勤工助學服務質量,培養學生職業精神和誠信意識,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學生替班或從事勤工助學崗位職責以外的工作。學生未經用人單位許可並報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不得自行終止勤工助學活動,不得私自找人替崗。學生如因故必須離崗,應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用人單位及學生資助中心。
第三十條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資助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三條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來源:
2019年6月5日,關於印發《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等五個學生資助文件的通知(中石大東發〔2019〕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