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黨建育人”工作理念,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學生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黨性觀念和服務意識,充分發揮學生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使學生黨員“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黨員述責答辯製度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增強黨員意識、強化黨員責任、弘揚奉獻精神、提高黨員素質、保持黨員先進性”這一根本目標,以“篤學、修身、明責、進取、守紀”為重點,不斷豐富黨員教育內容,創新教育方式,拓寬教育渠道,確保教育效果。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主要內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全校學生正式黨員。
第四條學生黨員述責答辯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黨員述責。由學生黨員定期向述責答辯大會彙報個人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麵履行黨員義務和發揮作用的情況等;
2、黨員答辯。述責答辯大會成員根據學生黨員平時表現和現場述責情況對其進行提問,述責學生黨員進行公開答辯;
3、滿意度測評。班級同學和述責答辯大會成員根據述責黨員日常表現和述責答辯情況進行客觀評價。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學生黨員述責答辯製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導向正確,程序規範。述責答辯製度應把握正確導向,堅持以正麵教育為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規範合理的操作程序,切實發揮好述責答辯製度的激勵和監督作用。
2、認真對待,客觀評價。學生黨員要端正態度,如實地向大會彙報履行黨員義務和發揮作用等方麵的情況,按照黨員標準認真查找自己的缺點和不足,切忌背離事實,脫離實際;答辯大會成員要按照述責答辯測評標準,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對黨員作出客觀評價。
3、示範帶動,黨群公認。述責測評滿意度高的黨員須具有明顯的示範作用,並得到包括答辯大會成員在內的所有黨支部成員的普遍認可。
第六條述責答辯製度實施程序包括:
1、成立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由黨員代表、群眾代表組成,學院領導、輔導員等可參加會議。答辯委員會的黨員代表由學生黨員所在支部支委會或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推薦產生,群眾代表由學生黨員所在團支部推薦產生。答辯委員會成立執委會,執委會負責組織協調答辯委員會各項日常工作,執委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各1名,由答辯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答辯委員會人數原則上應為單數,組成人員應不少於5人。
2、討論通過述責答辯實施方案。執委會向答辯委員會提交述責答辯大會組織實施方案,並經答辯委員會成員討論通過後實施。
3、開展班級滿意度測評。由學生黨員所在班級依據該黨員日常表現情況,組織班級成員認真填寫《學生黨員班級滿意度測評表》(見附件1)。
4、召開黨員述責答辯大會。述責學生黨員以PPT或口頭講述等形式向大會彙報自己一年來在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麵的表現情況,履行黨員義務、發揮黨員模範帶頭作用情況以及自身不足和今後努力方向等,並回答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的問題,接受大家的監督。
5、開展答辯滿意度測評。答辯委員會通過聽取學生黨員的情況彙報後,結合自己掌握的實際情況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該學生黨員進行評分,並填寫《學生黨員述責答辯滿意度測評表》(見附件2)。
第七條測評結果的評定
學生黨員測評結果計算公式:
學生黨員測評總分值S=班級滿意度測評分數×40%+述責答辯滿意度測評分數×60%
其中班級滿意度測評分數、述責答辯滿意度測評分數均取相應得分的平均值。
若學生黨員所在黨支部無黨外群眾或黨外群眾少於3人的,可不再履行班級滿意度測評環節,學生黨員滿意度測評總分值應等於述責答辯滿意度測評分數。
根據滿意度測評總分值將學生黨員分為四個等級:優秀(S≥90);良好(75≤S<90);合格(60≤S<75);不合格(S<60)。
第八條黨員述責答辯大會結束,由執委會對會議記錄進行梳理,計算滿意度測評結果,並認真填寫《學生黨員述責答辯記錄表》(見附件3),在二級黨組織範圍內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九條測評結果反饋及應用。測評結果公示期滿,黨支部結合公示征求的意見向有關學生黨員反饋答辯委員會述責、測評結果及意見等。測評等級為“優秀”的可作為申報學校或學院優秀共產黨員的重要依據。對測評等級為“不合格”的學生黨員,所在黨支部要督促其認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做好重點幫扶,限期整改提高。
第十條如當年學校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黨員述責答辯可與民主評議黨員活動結合進行,並按照民主評議黨員活動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各二級黨委、學生黨支部要高度重視學生黨員述責答辯工作,把它作為加強本單位學生黨建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確保述責答辯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各二級黨委、學生黨總支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述責答辯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各支部黨員述責答辯委員會受學生黨總支或沒有學生黨總支的二級黨委領導,接受學校黨委組織部監督。
第十四條各單位黨員述責答辯製度落實以支部為單位,原則上應於每年5月底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