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專門負責處理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因學校對其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
第三條申訴委以公平、公正為原則,以保障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宗旨,對學生申訴的學校具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複查。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能
第四條申訴委主任由學校監察處處長擔任,委員組成原則上應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另外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麵專家參加,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到委員總人數的1/5以上。具體人數及來源根據學生申訴的具體情況決定,同時根據申訴事由,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直接參與處理學生申訴事由的人員不得為申訴委委員。
第五條申訴人在申訴委開會前,有權申請利害關係人回避,申請批準與否,由申訴委主任決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訴過程中有權進行陳述。
第六條申訴委設秘書處作為其常設機構,專門負責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整理相關材料,召集申訴委會議。秘書處不參加複查處理決定的審議。秘書處辦公室設在學校監察處。
第三章 申訴程序
第七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委秘書處提出書麵申訴,並附帶相關材料。
第八條申訴委秘書處收到學生書麵申訴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回複;確認受理後3日內,申訴委秘書處搜集、整理申訴複查所需相關材料,確定申訴委組成人員並召集會議。
第九條申訴委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申訴委應認真審查相關材料,聽取當事人意見,做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條申訴委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者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複查決定書應包括申訴人申訴理由、認定的事實、複查決定及作出複查決定的理由等內容;對不予受理的申訴亦應載明理由,作出書麵答複。
第十二條申訴委應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告知申訴人,並出具複查決定書。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三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十四條對於作出退學處理或者開除學籍的學生的申訴,申訴人的學籍在複查決定作出之前暫時保留。
第十五條自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申訴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但遇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誤,經申訴委審核後,可視為延期申訴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如就申訴事由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申訴應即中止,待訴訟終結後再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申訴期截止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中石大東發〔2005〕80號)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