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勵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退役後複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實行學費資助。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在校生指我校全日製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以下簡稱在校生)。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第四條被批準入伍的高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高校應屆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暫不能夠完成學業不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
第五條學生必須保證個人提交材料真實無誤,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8000元(研究生高於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研究生按照12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8000元(研究生為12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其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複學後,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資助的退役複學的高校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為12000元)。每學年學費標準高於8000元(研究生為12000元)的,按照8000元(研究生為12000元)的金額進行資助;每學年學費標準低於8000元的(研究生為12000元),按照實際學費收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八條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年限標準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應達到的學製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應完成的學製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資助的年限。本碩連讀學製在校生,在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年限。退役複學後學費資助的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剩餘期限。複學後繼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不在資助範圍內。
第九條國家對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學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退役複學後學生學費資助,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經費一次性撥付學校,學校按照相應程序及時撥付給學生本人。
第十條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每年10月15日前,應征報名的在校生登錄大學生網上預征報名係統,填寫相關信息,下載打印《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並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校期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向學校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其中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向學校提供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其中應注明代償經費將直接由學校或由學校通過貸款經辦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一次性代為償還貸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在校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在《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在校生按照有關規定在高校所在地縣(市、區)參加征兵體檢政審,被批準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其發放《入伍通知書》,並在《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被批準入伍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係,我校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一條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生,退役複學後,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資助:
(一)每年退役複學的原在校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學費資助申請,填寫並提交《應征入伍高校複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
(二)我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認定。確認無誤後,按照隸屬關係,將《應征入伍高校複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及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在規定時間內按年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二條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複學生按照以下程序實施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
(一)我校應征入伍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複學生學費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其撥付至我校。
(二)我校在收到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補償學費。
對於辦理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代替學生按照還款計劃,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其在本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剩餘的補償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在收到退役複學生學費資助資金後,我校分年度直接用於繳納學生本人的學費,並將開具的按年度繳納學費的票據交學生本人。
第十三條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在校生,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15個工作日內將被部隊退回的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分別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高校。被部隊退回並被取消補償代償資格的原在校生,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逐級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四條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因部隊編製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由我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對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退役複學後學費資助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原在校生,退役後可申請學費資助。對於其入伍前已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再進行補償或代償。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